关于非正常户,你必须知道这些!

日期: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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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就非正常户管理又有新的管理措施,下面小编就给你梳理梳理关于非正常户你应当知道的税收措施。


非正常户认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非正常户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三、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五、自2020年3月1日起,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非正常户解除

自2020年3月1日起,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纳税信用管理

一、纳税信用评价: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的纳税人,评价年度直接判为纳税信用等级D级。

二、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政策法规